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要求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三是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四是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五是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